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03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亚先,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亚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