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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埃尔克切割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三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3执68号
案件名称江阴埃尔克切割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三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宝公司;江阴埃尔克切割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三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海宝公司(Hypertherm,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市艾特那路**信箱(P.O.BOX5010,ETNAROAD,HANOVER,NH03755,U.S.A)。

法定代表人:艾伦·布兰特(AaronBrandt),副总裁-工程。

委托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绪秋,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埃尔克切割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div>法定代表人:陶建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三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div>法定代表人:陶建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海宝公司(Hypertherm,Inc.)与江阴埃尔克切割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三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阴埃尔克切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常州三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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