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1163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襄垣县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学府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襄垣县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