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620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何官镇德俊综合门市部,住,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政府驻地商注册号:×××63。
经营者:刘德俊,个体工商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何官镇德俊综合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