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74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安路**主路妞妞家纺旁边)。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通化劲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