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5号之一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大阪府堺市堺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霞,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幼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岛野与被告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发明专利权无效,且已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涉发明专利权的审查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