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2民初24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系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系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韦艳新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新市街**西10经营者:韦艳新。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民市韦艳新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