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295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铸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余氏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清。
主要负责人:余德福。
被告:余德福,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中山市余氏电器厂(以下简称余氏电器厂)、余德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氏电器厂、余德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
2.余氏电器厂立即停止在网店内标注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燃气灶;
3.余氏电器厂、余德福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家居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欧派家居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为603208,进一步奠定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是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4月,欧派家居公司发现在“拼××”平台名为“余工电器厂”网店存在侵权行为,该网店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购买取得的燃气灶不是欧派家居公司的产品,为此,欧派家居公司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调查发现,“拼××网”是寻梦公司开办,“余工电器厂”网店的经营者是余氏电器厂。
余氏电器厂未经欧派家居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欧派”字样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给欧派家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寻梦公司作为“拼××”平台的开办者,未尽到审查义务,为侵权者提供了便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欧派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只是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寻梦公司接到侵权通知后,已经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删除、屏蔽。
寻梦公司未因本案的侵权行为获利。
余氏电器厂、余德福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59646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计算机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余氏电器厂成立于2015年1月9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余德福,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烟机、灶具、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家居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
2018年4月18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登录“拼多多”APP,在“余工电器厂”网店内选购了标题带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一台,王××付款后,形成订单一笔。
2018年4月25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到山东省××市莱城区汶河大道的“京东物流××西关配送站”营业部收取了燃气灶一件。
2018年5月3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登录“拼多多”APP对上述收货进行确认。
王××将浏览上述内容的截图和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
山东省××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在店铺“余工电器厂”内有使用“欧派”字样销售燃气灶。
寻梦公司提交的“拼多多”平台的网店注册信息显示“余工电器厂”的经营者是余氏电器厂,平台操作日志显示涉案平台在2018年8月12日已对店铺“余工电器厂”内的商品燃气灶丹灶、煤气灶丹灶进行了下架处理,之后又对该商品进行了列入黑名单、禁封处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38元)。
欧派家居公司、寻梦公司确认寻梦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余氏电器厂在销售燃气灶时使用“欧派”字样进行宣传,首先,燃气灶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其次,余氏电器厂在涉案店铺使用的“欧派”字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一致,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余氏电器厂不仅具有销售能力,还具备生产能力)、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素,酌定余氏电器厂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余德福的法律责任,由于余氏电器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余氏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上述款项,余德福则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赔偿。
欧派家居公司、寻梦公司均确认寻梦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欧派家居公司再要求寻梦公司删除侵权链接的请求已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对欧派家居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余氏电器厂、余德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余氏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字样销售燃气灶。
二、被告中山市余氏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被告中山市余氏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上述款项,被告余德福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即580元,被告中山市余氏电器厂、余德福负担80%即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