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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280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80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环城东路**门市内。

经营者:黄兴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华,女,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与经营者黄兴武系夫妻关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简阳市简城镇兴武百货商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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