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唐仁勇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与万照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民终543号
案件名称唐仁勇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与万照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唐仁勇;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万照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名豪商贸区****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3216382N。

主要负责人:唐仁勇,该经营部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松,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仁勇,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险峰,男,住重庆市梁平区,由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北池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WM8P。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照平,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上诉人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康源副食部)、唐仁勇因与被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原审被告万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康源副食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银,上诉人唐仁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险峰,被上诉人五粮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万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源副食部、唐仁勇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康源副食部、唐仁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唐仁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上诉人梁平县康源副食经营部、唐仁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