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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8602刑初101号
案件名称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86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2012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峥伟,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燕、代理检察员范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张峥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法国轩尼诗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890628号Hennessy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10月27日。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44876号MARTELL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2月27日。

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是第6956644号CHIVASREGAL、第841291号ROYALSALUT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等,第6956644号CHIVASREGAL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1年2月13日,第841291号ROYALSALUTE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5月20日。

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776649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1年4月6日。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明知李某(另案处理)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依然从李某处购进并在六朝汇娱乐会所进行销售。

2018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8号的六朝汇娱乐会所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芝华士洋酒28瓶、马爹利蓝带洋酒3瓶、百龄坛洋酒26瓶、轩尼诗vsop洋酒23瓶、马爹利xo洋酒7瓶、皇家礼炮洋酒1瓶,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159000余元。

经鉴别,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涉案洋酒均系假冒相应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洋酒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第244876号MARTELL、第890628号Hennessy、第6956644号CHIVASREGAL、第841291号ROYALSALUTE、第7766497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欲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交一份证人王某的证言,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刚刚达到刑事犯罪追究标准,且系犯罪未遂;

2.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

3.被告人对于假洋酒的辨识能力客观上存在障碍,虽然从价格上可以推知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 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是商标注册证第890628号Hennessy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10月27日。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44876号MARTELL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2月27日。

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CHIVASHOLDINGS(IP)LIMITED)是第6956644号CHIVASREGAL、第841291号ROYALSALUT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等,第6956644号CHIVASREGAL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1年2月13日,第841291号ROYALSALUTE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5月20日。

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ALLIEDDOMECQSPIRITS&WINELIMITED)是商标注册证第776649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1年4月6日。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明知李某(另案处理)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依然从李某处购进并在六朝汇娱乐会所进行销售。

2018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8号的六朝汇娱乐会所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芝华士洋酒28瓶、马爹利蓝带洋酒3瓶、百龄坛洋酒26瓶、轩尼诗vsop洋酒23瓶、马爹利xo洋酒7瓶、皇家礼炮洋酒1瓶,货值金额总计人民币159000余元。

经鉴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洋酒均系假冒相应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洋酒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第244876号MARTELL、第890628号Hennessy、第6956644号CHIVASREGAL、第841291号ROYALSALUTE、第7766497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及使领馆认证材料等书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产品鉴别证明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数据恢复报告、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4.证人王某、尤某、梁某、张某、李某、庞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进并欲销售,货值金额达159000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某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芝华士洋酒28瓶、马爹利蓝带洋酒3瓶、百龄坛洋酒26瓶、轩尼诗vsop洋酒23瓶、马爹利xo洋酒7瓶、皇家礼炮洋酒1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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