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298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萨伊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东渚每叶鲜果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郁松。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高新区东渚每叶鲜果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并告知原告收到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
截至今日我院仍未收到原告缴纳的诉讼费。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