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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亮仕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执2633号
案件名称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亮仕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亮仕居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26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长廊村。

法定代表人:杨列茂。

被执行人: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东升街道消泰忖海棠晌******。

法定代表人:吴勇。

被执行人:武侯区亮仕居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

经营者:吴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德邦博派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欧博丽亚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亮仕居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47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经本院对各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也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措施。

2018年12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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