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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涉县荣奇厨卫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4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涉县荣奇厨卫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涉县荣奇厨卫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4民初303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伟,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荣奇厨卫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南路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南角。

经营者:宋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奇,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系宋永祥儿子。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卫浴)与被告涉县荣奇厨卫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庄铭伟,被告涉县荣奇厨卫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海、宋荣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8年,是一家国内领先的水暖设备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HHSN”、“辉煌水暖”等数十件注册商标,并先后荣获国内多项荣誉称号:产品线包括水龙头、五金挂件、卫生陶瓷、浴室柜、淋浴房、花洒、不锈钢盆及管道供、排水阀门等全系列厨卫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国内外。

2001年10月2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等,并已续展。

2005年12月12日该商标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潭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判决已于2005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6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将包括第1654029号注册商标在内的9个商标许可原告使用,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并特别约定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身名义和/或委托第三方针对这9个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原告方调查取证得知,被告的“涉县荣奇厨卫门市”出售的“02052淋浴器”,相关权利人从未自己或许可他人生产、销售过这款淋浴器,该产品及包装上的“HHSN”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属于非法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原告通过公证购买形式获得了侵权产品并支付了1299元的对价,并支付900元公证费以及相应的差旅费用。

第1654029号注册商标早已获得注册,并已续展,处于有效期内,该商标经人民法院判决和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理应受到与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淋浴器,而第16540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就包括了淋浴器,因此被告销售带有未经许可商标淋浴器的行为已侵犯了作为该商标排他使用许可被许可人的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作为该商标排他使用许可被许可人的原告的合法权利。

更重要的是,被告是原告的分销商,将侵权商品放在这样的场所销售,不仅导致公众根本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误以为是真货,而且也极大的破坏了原告的商誉,性质更加恶劣。

综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654029号“HH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7199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等合理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涉县荣奇厨卫门市辩称:原告应首先举证证明02052淋浴器为侵权产品,其次,被告对02052淋浴器为合法取得,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请求。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销售的02052淋浴器是否侵犯了原告第1654029号“HHS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用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信息。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文件公证书。

用于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第1654029号“HHSN”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证据三,(2005)潭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判决生效证明。

用于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注册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理应受到与其驰名程度相当的保护。

证据四,关于第4340550号“HHSJ”商标争议裁定书。

用于证明: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理应受到与其驰名程度相当的保护。

证据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用于证明:原告已获得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排他使用许可。

证据六,关于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可自行起诉的回函。

用于证明:第1654029号“HHSN”商标注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示放弃起诉,原告有权单独起诉。

证据七,(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816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经原告取证,被告存在销售未经许可的、带有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证据八,公证费发票。

用于证明:原告为公证支出的费用。

证据九,住宿费发票。

用于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差旅费。

证据十,机票。

用于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差旅费。

证据十一,2014-2018年辉煌水暖集团产品目录。

用于证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不在辉煌水暖集团的目录中,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经当庭质证,被告涉县荣奇厨卫门市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至证据六、证据八至证据十无异议,对证据七公证书第二页有异议,公证行为结束以后,公证处没有对封存以后的产品图样进行拍照,封存的和公证产品的同一性质无法认定。

产品没有开封的情况下,凭公证图样无法认定本案争议产品为侵权产品。

封存产品的外表贴签均不能证明是在被告经营处购买的产品。

对封存产品的完整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十一我方在作为原告的分销商的情况下,并没有见过该证据目录,在此情况下,不能主观认定我们有过错。

原告应该出示备案的目录,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没有销售本案争议的产品的依据。

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邯郸代理商注册信息。

用于证明:1.法定代表人为马亚娜;

2.企业名称为邯郸市沃泰贸易有限公司;

3.公司住所地在2016年4月22日从滏东北大街阳光滏瑞特建材家纺城变更为现住址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

证据二、同“辉煌”及马亚娜聊天记录,以及购买02052及其他货物票据。

用于证明:被告向邯郸代理商购买02052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购买02052系合法取得,并证实02052提供者为邯郸辉煌代理商。

1、2018年4月23日购买02052;

2、2018年4月25日发货、4月29日给马亚娜微信转款5000元;

3、2018年5月4日微信发送销售单:其中02052总计货款为1950元,被告微信转款5000元,总计欠付邯郸辉煌代理商1310元,并于5月21号将余款1310元付清。

证据三、辉煌水暖集团给付邯郸代理商的销售发货单、被告和邯郸分销商微信聊天记录。

用于证明:1.马亚娜系邯郸辉煌集团总代理;

2.邯郸分销商证实从邯郸总代理处也销售过02052的事实;

3.和被告微信聊天的“辉煌”系邯郸总代商务联系平台。

经当庭质证,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质证意见是:针对证据一,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

针对证据二、三,从以上二组证据中无法显示被告经营的02052淋浴器系从邯郸总代理商购买。

微信记录需截屏,纸质版的拍照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应有纸质版的销售单据,拍照单据无法证明产品来源的合法性。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1年10月21日,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11类,包括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水暖装置,水龙头,压力冰箱,小便池(卫生设施),排气风扇,淋浴器,冷冻机,电暖器。

经续展,2011年7月1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654029号“HHSN”商标于2005年12月12日该商标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潭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1年6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1日辉煌水暖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有排他使用许可使用第1654029号商标,许可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

2018年5月20日,经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申请,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宏信广场“HHSN辉煌”商店的型号为02052的淋浴器一套,并支付了1299元对价,并支付相应公证费900元及差旅费等费用。

公证人员在购买的过程中进行了现场监督,拍摄了照片十五张。

2018年6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816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销售“HHSN”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HHSN”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辉煌卫浴公司享有的“HHSN”系列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但辉煌卫浴公司作为主张涉县荣奇厨卫门市侵权行为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辉煌卫浴公司在诉讼中虽然提交了一份2014年至2018年产品目录,证明其公司未生产、销售过案涉侵权产品,但该目录系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制作,未经有相关权威机构就其证明内容予以确认,不能证明涉县荣奇厨卫门市所销售的花洒商品侵犯了辉煌卫浴公司“HHSN”商标权。

辉煌卫浴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公司生产的“HHSN”正品花洒作为实物与案涉侵权花洒进行当庭比对、质证,导致本院无法识别案涉侵权花洒确系假冒“HHSN”商标的产品,不能对被控侵权的花洒进行侵权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故辉煌卫浴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涉县荣奇厨卫门市存在侵权行为。

对辉煌卫浴公司要求被告涉县荣奇厨卫门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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