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015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临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梓华,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梓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