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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5016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谢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01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临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波,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福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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