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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谭恒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732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谭恒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谭恒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73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恒权,曾用名谭恒爽,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成才,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刻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五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退还人民币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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