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73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恒权,曾用名谭恒爽,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成才,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刻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五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