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7897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安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同创新作****。
经营者:方培杨,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54749号、第1443440号、第3351843号、第1054583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维权成本6000元、赔偿额44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被告经营者方培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