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49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润家购物广场,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
经营者:杨旭平。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润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王骁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