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1232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明丰百货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侨联东5巷12号一楼,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肖晓明,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明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53237号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商标的商品主要有:电饭煲、电水壶等,且于2008年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全国家电知名品牌;
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第53237号商标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