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19993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希文,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全平,男。
被告:温州正奈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div>法定代表人:潘全平。
被告:深圳市现代罗格朗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潘全平。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全平(以下或简称被告一)、温州正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二)、深圳市现代罗格朗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其是第1264818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第G775833、G778657、G700522、G847313、5115577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
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一通过其淘宝店铺(店铺名称:深圳罗格朗电气,掌柜ID:品誉电器)销售侵犯带有原告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二为开票单位,被告三为生产制造商,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被告三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格朗”字号,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字号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罗格朗”文字)。
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7.4万元人民币。
4.被告一在taobao.com网站自营网店首页醒目位置、三被告在《温州日报》、《浙江日报》、《深圳晚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XXXX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五、XXXX。
六、XXXX;
七、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