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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覃炫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6239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覃炫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覃炫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239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碧琪,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炫程,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覃炫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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