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43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983726。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晖,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鸿发家具销售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
经营者:李飞,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鸿发家具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