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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嘉利杰港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7895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嘉利杰港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嘉利杰港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7895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利杰港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悦澜山花园**23A,个人经营。

经营者:詹特嘉,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利杰港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443440号、第10545749号、第10545830号、第5214411号、第7559578号、第755958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维权成本6000元、赔偿额44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被告经营者詹特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443440号“”商标、第7559588号“”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443440号“”商标和第75595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花露水、化妆品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的(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7699号公证书证实,2018年8月20日原告代理人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福路与龙城建设路交叉口的“时光科技光学美容中心”旁边的“嘉利杰港货”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一瓶双飞人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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