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8981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新华海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文贤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经营者:方启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新华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