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904号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嘉定工业区嘉唐公路。
法定代表人:廖志远,该司亚太区售后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显明,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显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