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82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素正,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素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