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民初30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视真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漳州宾馆会议综合楼**。
投资人:陈立文,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龙,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娱乐中心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漳州市芗城视真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被告漳州市芗城视真娱乐中心(以下简称视真娱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视真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犯横琴好唱公司享有的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横琴好唱公司在庭审中撤回不正当竞争的诉求),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视真娱乐中心赔偿横琴好唱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包括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视真娱乐中心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72750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
2016年7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纯K”是横琴好唱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视真娱乐中心是一家从事提供卡拉OK服务的娱乐企业,经,经营场所位于漳州市繁华地带真娱乐中心未经横琴好唱公司授权许可,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营业场所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字样及服务标识,构成对横琴好唱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视真娱乐中心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上述三个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横琴好唱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视真娱乐中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横琴好唱公司享有的商标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侵权故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视真娱乐中心的行为给横琴好唱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庭审过程中,横琴好唱公司认为视真娱乐中心在经营场所大楼顶部矗立的广告牌侵犯了其享有的第11727497号“”商标和第8299448号“”商标;
视真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大门入口处的招牌上“”与其第11727503号“”和第11727497号“”商标近似,侵犯其享有的上述两个商标的专用权;
视真娱乐中心经营场所大门门口处的宣传牌上,玻璃大门上的装潢、收银台背景墙装潢处均有“”的标识、大厅内部两侧的墙上的企业文化宣传、包厢内部使用“”的标识,均侵犯了横琴好唱文化公司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号商标。
视真娱乐中心辩称,1.视真娱乐中心的商标标识与横琴好唱公司主张的商标不一致,不构成商标侵权,且视真娱乐中心已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相关部门正在审批之中;
2.因视真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不用赔偿横琴好唱公司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视真娱乐中心对横琴好唱公司提供的证据1即企业基本信息,证据2即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证、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证、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证,证据3即(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1285号公证书,证据4即公证费发票,证据5即“”官网介绍及相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横琴好唱公司对视真娱乐中心提供的证据即《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上述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1、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2、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节目制作等。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3、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等。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横琴好唱公司。
2018年6月7日,横琴好唱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明美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员翁某、工作人员林静怡及横琴好唱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明美来到位于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4-15号标有“幸福量贩纯K”(即视真娱乐中心)的场所,翁某对该场所的外观、标识、装潢及宣传资料进行拍照,并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1285号公证书,并收取公证费2000元。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经营场所大楼楼顶面向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矗立巨幅店招,第一行突出使用“”,第二行使用“量贩”,第二行字体比第一行“”小,视真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大门入口处的招牌、宣传牌上,玻璃大门上的装潢、收银台背景墙装潢处、大厅内部两侧墙上的企业文化宣传、包厢内部的标识均使用“”的标识。
2018年9月6日,本院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时,涉案场所大楼楼顶面向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矗立的巨幅店招是“”。
另查明,视真娱乐中心于2009年9月14日注册成立,投资人为陈立文,经营范围为KTV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视真娱乐中心于2017年9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夜总会娱乐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迪斯科舞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视真娱乐中心申请的商标发布初步审定公告。
异议期限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
庭审中,横琴好唱公司表示庭审后答复是否对视真娱乐中心上述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但至今未答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视真娱乐中心是否侵犯横琴好唱公司的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及第8299448号“”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横琴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及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视真娱乐中心经营KTV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经比对,视真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大楼楼顶面向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矗立的巨幅店招的第二行使用“量贩”,该招牌上显示的“”与涉案第11727497号“”商标相同,与涉案第11727503号“”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视真娱乐中心经营的KTV与横琴好唱公司已开设的KTV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横琴好唱公司主张视真娱乐中心侵害其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真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大门入口处的招牌、宣传牌上,玻璃大门上的装潢、收银台背景墙装潢处、大厅内部两侧墙上的企业文化宣传、包厢内部的标识均是“”,该标识与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和第8299448号“”商标从表面看即可看出较大区别,二者不构成近似,故视真娱乐中心使用“”标识,并未侵犯横琴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经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现场勘验,现视真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大楼楼顶面向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矗立的巨幅店招已更改为“”,如上所述,该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视真娱乐中心的更改店招行为系停止侵权,现横琴好唱公司请求判令视真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已经没有必要,不再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为此,本院参考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视真娱乐中心的经营时间、规模及已停止侵权的事实,横琴好唱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酌定赔偿数额15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17000元。
综上所述,视真娱乐中心的巨幅店招“量贩”侵犯了横琴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其使用“”,未侵害横琴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横琴好唱公司要求视真娱乐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芗城视真娱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7000元;
二、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漳州市芗城视真娱乐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月华 审判员 傅 京 审判员 洪碧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俊平 书记员傅舒惠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