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7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壹佳装饰材料经销处,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华北商贸城******营者:王文召。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新柳东路**63卡>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壹佳装饰材料经销处、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