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2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2民初223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W。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第安徽省太和县三角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R(1-1).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团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A(1-1)法定代表人:张洪宝,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桑传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药业公司)诉被告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药业公司)、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保健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修正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君,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桑传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修正药业公司诉称:该公司是1999年经吉林省通化市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大型现代化民营制药企业,下辖100多个子公司,员工10万余人,存量资产170亿元。

在2016年7月24日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主办的第33届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暨2015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单发布中,在扬子江药业、广州医药之后位列第三名;在2016年8月25日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主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商总局支持发布的《2016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排名53位、《2016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榜单》中排名29位;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15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中列252位。

201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646亿元,销售收入636亿元,利税47.6亿元。

修正商标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修正药业公司是修正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注册号16049140,核定使用商品第5、10、29、30类,有效期限2016年3月7日--2026年3月6日;该公司是双斧图案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注册号4918789和1598431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有效期限2009年7月14日--2019年7月13日和2016年5月14日--2026年5月13日。

修正品牌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修正商标、产品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018年5月,修正药业公司发现大全保健品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修药系列产品,在购买的产品上发现有企业名称安徽百纳药业有有限公司字样,所购买的一种产品修益菌益生菌冻干粉外包装上有修药标志和双斧图案标志。

经比对:此种产品上的修药标志、双斧图案标志与修正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修正、双斧图案近似,极易在视觉上让社会公众误认为该产品系修正产品,该公司从未授权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以上涉案产品。

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修药和双斧图案标志的产品,使人误认为渉案产品是修正药业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也已构成了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该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有修药和双斧图案标志的产品。

2、判令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停止侵害该公司的商标注册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连带赔偿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费用)。

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答辩称修正药业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请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修正药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修正商标注册证16049140号、15984315号原件,证明该公司是修正商标合法注册人。

证据2、双斧头商标注册证4918789号、15984316号原件,证明该公司是双斧头商标合法注册人。

证据3、驰名商标证明复印件,证明修正商标系驰名商标。

证据4、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单清单原件,证明侵权产品来源是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

证据5、该公司出具的商标比对说明称:1、侵权产品外包装盒有“修药”字样,“修”字为中国书法,黑色草书,“药”字为宋体、红色,背后有九宫坐标格。

修正商标为汉字“修正”,其中“修”字为草书、黑色,“正”字为宋体、黑色,背后有九宫坐标格。

结论:两者除“药”字和“正”字的音、形、意、颜色不同之外,“修药”的“修”字与“修正”商标的“修”字在音、形、意、颜色、字体、书写方式等方面相同。

两者属于商标近似。

2、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有红蓝色双斧头图案,斧头背靠背,斧刃向外,双斧上下排列。

修正双斧图案商标:红蓝色相间,斧头背靠背,斧刃向外,双斧左右排列。

结论:除双斧图案排列角度相差90度外,其他基本一致,属于商标近似。

综上“修药”标志、双斧图案标志与修正商标“修正”和“双斧”图案商标近似。

证明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的商标与该公司商标近似。

证据6、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产品实物,证明两公司销售的产品侵权。

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涉案产品系百纳药业公司受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修药是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名称,在企业登记注册得到吉林登记注册处的许可。

百纳药业公司接受委托,使用其字号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企业使用其字号名称以取得商品区分标志,修正、修药二词明显不同。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大全保健品公司其注册商标是双扇标志,已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登记,大全保健品公司授权给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是合理使用与修正药业公司无关,且修正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与大全保健品公司的商标从视角上有明显不同,大全保健品公司的设计理念是打开双扇门、喜迎四方客,任何消费者用其产品就如春风拂面而非修正药业公司靠两把斧头打天下。

因此双方设计理念不同。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修正药业公司诉称其在市场上发现购买的产品,但从出货单看,购买单位是神农大药房,已说明修正药业公司在起诉时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修正药业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神农大药房有什么关系,因此该证据来源不合法。

大全保健品公司产品均盖有销售专用章而非出库单。

此出库单可以伪造,且此出库单上的红章不是大全保健品公司的印章。

出库单没有随大全保健品公司发票同时使用,出库单查不出来源。

对证据6实物比对,虽然百纳药业公司与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协议,但合同未履行,百纳药业公司并没有实际生产过,大全保健品公司也没有出售过该产品。

即使涉案产品是百纳药业公司生产的,也不构成侵权,修药标志是吉林修药健康科技公司字号名称,企业正常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是该企业的权利和区别其他企业产品的标志。

该实物中的双扇商标是大全保健品公司的注册商标,涉案产品若是侵权也是侵犯大全保健品公司的权利,而非侵犯修正药业公司的权利。

“修益菌”上有“TM”,是大全保健品公司申请的商标,已得到国家商标局的受理,使用这种标识是其的权利。

涉案产品并未侵犯修正药业公司的权利。

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均系书证,其间内容能支持修正药业公司关于修正及双斧系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公司对这这两个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及修正商标系驰名商标等事实主张,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对这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这三组证据对上述事实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证据4、5、6涉及修正药业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对此存在异议部分,将结合其他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再做分析论述。

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为支持他们的答辩意见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百纳药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大全保健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两公司均系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2、委托加工合同,证明目的:1、百纳药业公司与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2、合同约定内、外包装盒也是由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3、根据合同约定因侵犯知识产权产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证据3、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全保健品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明目的:1、证明百纳药业公司履行对委托方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

2、证明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

3、证明“修益菌”是大全保健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而且已经受理。

证据4、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修正药业官方网站的信息。

证明目的:1证明这五家企业有四家因严重违规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一家经营期限到期没有重新登记。

2、证明2012年4月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被央视媒体曝光;

2014年11月4日至5日,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厂区)因反魂草药材霉变事件被食药监总局联合地方食药监局查处;

2015年10月9日,修正药业四川分公司因使用不合格药包材被成都食药监局处罚。

修正药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三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3商标权注册证无异议,其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中没有用于使用补充剂之类的使用范围,对受理通知书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其本身仅是受理而已,不具合法性,与本案争议的两个商标无关。

商标授权书是修益菌与本案无关,对双扇商标授权书无异议。

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事实依据。

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均系书证,其间内容能支持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关于主体资格及百纳药业公司与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作出相应约定的事实,修正药业公司对这两组证据也无异议,故对这两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证据3页系书证,其间内容能支持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关于大全保健品公司对双扇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以及大全保健品公司申请注册修益菌商标已被受理,并授权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等事实,修正药业公司也无异议,故对这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证据4是反映修正药业公司的一些分公司的违法经营情况,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修正药业公司质证理由成立,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修正药业公司在2009年7月14日申请注册双斧图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918789,有效期限至2019年7月13日,核定使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后又于2016年5月14日再次申请注册双斧图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5984316,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仍为第5类,但此第5类与前述第5类不同。

该公司在2009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修正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6049140,核定使用商品第5、10、29、30类,有效期限至2026年3月6日。

国际分类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修正”商标曾被国家行政管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2006)第44号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

百纳药业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成立。

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该公司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饮料、糖果、茶叶及相关制品。

大全保健品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成立,其拥有上下排列的“双扇”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2867972A,有效期限至2018年4月6日。

该公司于2018年5月1日授权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双扇”商标。

2017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大全保健品公司对“修益菌”商标注册的申请。

该公司于2018年5月1日授权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修益菌”商标。

本案审理的焦点为:1、修正药业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2、修正药业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修正药业公司称其当庭提供的一盒修益菌益生菌冻干粉的外包装正面左上角和正中下部分别印有“修药”和上下排列的“双斧”的标识,正侧面记载生产企业为百纳药业公司,同时又提供的大全保健品公司的出库清单上记载有两盒修益菌益生菌冻干粉,据此,修正药业公司结合自己提供对“修正”及“双斧”两商标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书,认为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生产、出售了上述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失,应对其进行赔偿。

但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否认修正药业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系其生产、销售,称该公司并没有修正药业公司提供的上述出库清单上加盖的“安徽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修正药业公司未能就上述印章确属大全保健品公司所有及其到庭提供的这盒修益菌益生菌冻干粉确系从大全保健品公司购买进一步提供证据,其所就大全保健品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证据不够充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百纳药业公司是否生产了涉案产品的问题,该公司称其与吉林修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尚未履行,修正药业公司就此也没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故其关于百纳药业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事实主张,证据也不够充分,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基于此,修正药业公司向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百纳药业公司、大全保健品公司的关于对方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存在侵权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浩人民陪审员  周瑜人民陪审员  刘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鹏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