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28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杜文忠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关镇南路98号。
责任人:杜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许王瑜,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杜文忠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杜文忠建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杜文忠建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