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93号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广州良盛鞋材皮具五金城**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永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明,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巾莉,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军,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4××××.3)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