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356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民初2356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凯,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良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顺水,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茅台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凯,世家酒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顺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茅台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世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284526号(涉案商标1)、3303634号(涉案商标2)、5756904号(涉案商标3)、10147169号(涉案商标4)、18715389号(涉案商标5)、5299307号(涉案商标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茅台镇迎宾酒(经典藏酒)”(被控侵权产品1)、“茅台镇迎宾酒(特制)”(被控侵权产品2)、“贵州迎宾酒(窖龄30年)”(被控侵权产品3)、“贵州茅台镇酒飞天盛世”(被控侵权产品4)、“茅台镇小瓶酒”(被控侵权产品5)、“飞天赖酱15年酒(红瓶)”(被控侵权产品6);2、请求判令世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21823元;

3、请求判令世家公司在《中国酒业》杂志、中国酿酒公司、《贵州都市报》的显著位置连续五个工作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在成都举行的“第94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茅台酒公司在锦江区滨江路15号索菲特万达大饭店804号房间世家酒业的展位发现疑似侵害茅台酒公司商标权的被控侵权产品1、2、3以及在宣传招商销售,现场取得的招商手册中还有被控侵权产品4、5、6在宣传招商,茅台酒公司遂公证保全证据。

此外,茅台酒公司发现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亦有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茅台酒公司遂对相关网页公证保全证据。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均标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7236、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电话400××××3319”等字样,经茅台酒公司查询,生产许可证号对应的企业为世家酒业。

世家酒业在相同商品上将与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进行商标性使用,使相关公众以为是茅台酒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系列酒或与之在来源上有特定关系,侵犯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

世家酒业对茅台酒公司“贵州茅台”系列酒上使用的多个注册商标刻意进行模仿,其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全国性糖酒会及相关网站上大肆推广、宣传、招商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系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攀附茅台酒公司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经过多年努力积累起来的市场声誉,挤占茅台酒公司享誉世界的名牌产品“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份额,给茅台酒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为维护茅台酒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辩称,1、世家酒业没有参加过糖酒会,也没有授权其他人参加;

2、世家酒业没有生产、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上有世家酒业的企业名称系他人冒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 (一)涉案商标注册、许可情况 1987年4月2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集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现该商标有效期已续展至2027年4月19日。

(见附图1) 2003年9月7日,茅台酒厂集团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30363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见附图2) 2006年11月30日,茅台酒厂集团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7569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10月7日。

(见附图3) 2009年4月14日,茅台酒厂集团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29930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4月13日。

(见附图4) 2012年12月27日,茅台酒厂集团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014716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见附图5) 2015年12月25日,茅台酒厂集团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71538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见附图6) 2016年1月1日,茅台酒厂集团出具《许可说明》,载明其独占许可茅台酒公司使用涉案商标1、2、4、6注册商标,茅台酒公司对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中,涉案商标1的许可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9日;

涉案商标2的许可期限为200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涉案商标4的许可期限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涉案商标6的许可期限为2009年4月14日至2022年7月27日;

2017年10月16日,茅台酒厂集团再次出具《许可说明》,独占许可茅台酒公司使用涉案商标3许可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19日;

涉案商标5许可期限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茅台酒公司对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1日,茅台酒厂集团再次出具《许可说明》,独占许可茅台酒公司使用涉案商标1许可期限为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茅台酒公司对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涉案商标具体形态 涉案商标1、2均是以红色为底色四周镶有金边;

涉案商标1、2、3红底色外镶金边的直角四边形,构图中部从左至右为两束斜上的黑白线条相间的装饰图案,两束之间为白底红字,左上角均留有圆形位置,其中涉案商标1、2四边形内部的文字及图案由红、金、黑、白4色组成,涉案商标1、3圆形位置均是圆形商标,涉案商标3中部文字为“茅台迎宾酒”;

涉案商标4、5左侧均是飞天仙女图案,涉案商标4右侧竖着排列的“贵州茅台酒”字样;

涉案商标6为酿酒图。

二、涉案商标宣传及知名度的情况 1979年9月10日,茅台酒被评为全国名酒。

198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出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金日成赠送贵州茅台酒。

1988年10月1日,贵州省工商局在《贵州日报》发布关于贵州茅台酒的注册商标通告。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授予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轻工业优秀出口产品金质奖。

1988年12月27日,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获得中国首届食品博览会金奖。

1989年7月,贵州茅台酒获得了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

1991年9月19日贵州茅台牌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此证书由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组委会授予。

1992年,贵州茅台酒获得了香港国际食品博览会最高金奖。

1992年,获得日本东京第四届国际名酒博览会金奖。

1992年,获得首届美国国际民就大赛金奖。

1993年,茅台酒在1993年全国白酒市场调查中被列为“最具代表性的文化名酒”。

2006年11月7日,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认定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通知名单中列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茅台)。

2015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中,地理标志产品“茅台酒(贵州茅台酒)”的品牌强度为930.0,品牌价值为2729.75亿。

贵州茅台酒还获得了“中华国酒第一品牌”、“中国酒业大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称号。

贵州省地方编纂委员会编撰的《贵州省志·轻纺工业志》中记载贵州茅台酒1915年在旧金山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从而成为扬名海内外的贵州名特产品。

《贵州省志·工业经济志》企业选介中亦有茅台酒厂的介绍。

中国白酒品牌“茅台”在英国品牌评估机构BrandFinance发布的“2016全球烈酒品牌价值50强”排行榜中排名首位,品牌价值为57.71亿美元。

在2016年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名单中,茅台酒公司的“贵州茅台”品牌以1313.23亿元排名第17为,位居酒类第1位。

三、世家酒业相关情况 世家酒业成立于1996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陈良富,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白酒制造、销售。

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552038201935,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

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号为SP5203821110015260,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

四、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6年3月22日,茅台酒公司代理人宋小曦与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以下简称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唐某到达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路中段15号“2016年成都春季全国糖酒会”现场,唐兰对门口进行拍摄。

上述人员来到8楼804房展位,宋小曦对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1、2、3的价格、品质等进行询问,在征得工作人员的同意下,唐某对被控侵权产品1、2、3进行拍摄,宋小曦索要了宣传册一本。

宣传册显示除被控产品图片。

被控产品1-6外包装显示上显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其中被控产品1-2的酒瓶显示的地址信息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律政公证处于2016年5月25日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2969号公证书。

2017年2月7日,茅台酒公司代理人宋小曦在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桂某现场监督下对其在互联网上登陆网址××、http://www.b2b.hc360.com、http://www.rhmtzsjjy.cn浏览有关网页进行录屏、截屏网页,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慧聪网http://www.b2b.hc360.均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1、2、3、6。

律政公证处于2017年3月24日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8421号公证书。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的厂商名称、生产许可证号(QS)(QS5200/1501/7236)、条码、二维码均指向世家酒业,宣传册的电话不是世家酒业的电话。

庭审中茅台酒公司当庭对被控产品1-3上的生产许可证QS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查询,并通过被控产品1-3上的条形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品台查询,显示的信息均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五、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情况 被控侵权产品1(见附图7)、被控侵权产品2(见附图8)、被控侵权产品3(见附图9)酒盒包装正面及酒瓶正标整体构图为红底色外镶金边的直角四边形,四边形内部的文字及图案由红、金、黑、白4色组成;

构图中部从左至右为两束斜上的黑白线条相间的带状装饰图案,两束之间为白底红字,靠上方的金色斜纹中有黑色文字,都呈左下右上的斜向排列;

被控侵权产品1、2左上角是圆形商标,中部白底红字为“茅台镇迎宾酒”,右下角分别有白色“经典窖藏酒”、“特制”字样;

被控侵权产品3左上角是金色“贵州茅台镇”字样,中部白底红字为“贵州迎宾酒”,右下角为金色“窖藏30”字样。

被控侵权产品4(见附图10)、被控侵权产品6(见附图11)酒盒包装正面及酒瓶正标整体构图被控侵权产品为红底色外镶金黄色边的直角四边形,四边形内部的文字及图案由红、白等颜色组成;

构图中部从左至右为两束斜上线条带状装饰图案,两束之间为白底红字,都呈左下右上的斜向排列,左上角是圆形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4靠上方的金黄色斜纹中有黑色文字,中部白底红字为“贵州茅台镇酒”,右下角有红色“飞天盛世”字样;

被控侵权产品6中部白底红字为“茅台镇小瓶酒”。

被控侵权产品6(见附图12)酒瓶瓶贴和酒盒正面左侧装潢使用了具有显著特征的飞天仙女图案,右侧由“飞天赖酱”文字组成,下部为酿酒图。

另查明,茅台酒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

以上事实,有(2016)仁证字第410、427、446、448号公证书,(2017)仁证字第285号公证书,(2016)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2969号公证书,(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8421号公证书,《许可说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茅台酒公司分别就涉案商标1、2、3、4、5、6取得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故茅台酒公司有权就被在许可使用期间内发生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一、世家酒业是否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1、2、3包装上的厂商名称、生产许可证号(QS)(QS5200/1501/7236)、条码、二维码均指向世家酒业且被控侵权产品1、2、3在第94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展览并标明了价格,宣传册封面印有“全国招商”字样,其意图是对被控侵权产品招商从而达到推广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目的,并且被控侵权产品1-3还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及慧聪网销售。

茅台酒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世家酒业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在世家酒业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世家酒业关于其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酒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控产品4-6的外包装上与被控产品1-3标注的信息一致,均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世家酒业实施了被控产品4-6的生产行为。

另外,世家酒业将上述被控产品为销售为目的在糖酒会进行展示、宣传,同时被控产品6还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及慧聪网销售,故其实施了被控产品的销售行为。

世家酒业关于其没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酒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世家酒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白酒类产品,与涉案商标1、2、3、4、5、6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判定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将被控侵权产品1、2、3与涉案商标1、2、3进行对比可知,被控侵权产品1、2、3整体构图为红底色外镶金边的直角四边形,四边形内部的文字及图案由红、金、黑、白4色组成;

构图中部从左至右为两束斜上的黑白线条相间的带状装饰图案,两束之间为白底红字,靠上方的金色斜纹中有黑色文字,都呈左下右上的斜向排列。

除“贵州迎宾酒窖龄30年”外,上述产品仅多一个“镇”字,其余与涉案商标1、2、3文字音、义、形一致,图案颜色组合、字样与涉案商标高度相似并且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

被控侵权产品4、6与涉案商标1、2对比可知,被控侵权产品在酒瓶瓶贴和酒盒正面红底色外镶金黄色边的直角四边形,四边形内部的文字及图案由红、白等颜色组成;

构图中部从左至右为两束斜上线条装饰图案,两束之间为白底红字,都呈左下右上的斜向排列,左上角是圆形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4靠上方的金黄色斜纹中有黑色文字,中部白底红字为“贵州茅台镇酒”,右下角有红色“飞天盛世”字样;

被控侵权产品6中部白底红字为“茅台镇小瓶酒”。

被控侵权产品4、6与涉案商标1、2不加以仔细辨别,在整体视觉上构成相似,属于《商标法》保护的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6与涉案商标4、5、6对比可知,酒瓶瓶贴和酒盒正面左侧装潢使用了具有显著特征的飞天仙女图案,右侧由“飞天赖酱”文字组成,与涉案商标4排列相似。

左侧装潢的飞天仙女图案与涉案商标5“飞天仙女图案”仅将图案上色渲染,整体图形与涉案商标5无异,下部酿酒图仅为线条勾勒轮廓,与涉案商标6“源远流长”酿酒图外观上并无显著差异,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故本院认为世家酒业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商标1、2、3、4、5、6注册商标专用权。

世家酒业辩称并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系他人冒用,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系他人冒用,因此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世家酒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世家酒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1、2、3、4、5、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世家酒业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茅台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侵权获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本院充分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世家酒业经营时间和经营规模,同时考虑茅台酒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申请公证取证等情节,酌情确定世家酒业向茅台酒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世家酒业的商标侵权行为给茅台酒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本院酌情确定世家酒业在《贵州都市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284526号、第3303634号、第5756904号、第10147169号、第18715389号、第5299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镇迎宾酒经典窖藏”、“茅台镇迎宾酒特制”、“贵州迎宾酒窖龄30年”、“贵州茅台镇酒飞天盛世”、“茅台镇小瓶酒”、“飞天赖酱15年(红瓶)”;

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贵州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逾期不履行的,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8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8元,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