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54号原告:樊秋冬,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王荣社,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霸州市久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备。
原告樊秋冬与被告王荣社、霸州市久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樊秋冬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秋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秋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秋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