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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336号
案件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民初1336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53232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001310151236。

被告: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市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通金,该中心主任。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公司)因与被告凯里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凯里管理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里管理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犯原告ZL20093010××××.7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致力于打造成为全球城市照明管家式企业,在此目标上,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产品的研发,目前公司已获多项专利,其中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灯(玉兰)”的外观设计专利(八叉九火),该申请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93010××××.7。

该外观设计投入市场后取得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给原告带来经济效益。

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贵州省××自治州××中××大道沿线生产、销售、××路灯产品侵犯了原告ZL20093010××××.7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凯里管理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华体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16)川成蜀证内民字第42248号公证书、专利收费收据,证明原告依法享有ZL20093010××××.7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二组证据:(2016)川成蜀证内民字第42254号公证书,证实原告专利实施许可费用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灯具的事实许可费用入门费为200万元每年,包括200套灯具,超过部分8500元一套。

第三组证据: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公证书,证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华体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灯具、通用电子产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

钢制电杆、通讯杆设计、制造、销售、安装;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锻件加工等。

原告华体公司系“灯(玉兰)”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93010××××.7,申请日为2009年8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

简要说明: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

2016年10月27日,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经过原告华体公司的授权,向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贵州省凯里市有关路段进行取证,手机地图显示为:中昊大道。

公证人员对沿线的路灯进行了清点共计53套,遂进行了拍照固定,制作了(2016)黔筑立诚公字第10593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实位于贵州省××中××大道安装有涉案侵权产品,但不能证实该侵权产品系本案被告凯里管理中心安装和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原告华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凯里管理中心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所提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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