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民初367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丹江口市明视眼镜店。
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49-6号。
经营者:汪明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丹江口市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