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829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守才,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梁山玉才车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梁山县。
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8)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王守才将18根车桥的标识私自变更为BPW牌后,以每根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1(已判决)、王某2(已判决),其二人又将上述车桥以每根44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后车桥陆续损毁。
经中国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鉴定,18根BPW牌车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守才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守才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杨某、陶某、孙某、陈某、范某、赵某的证言,中国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银行账户明细,辩论笔录,归案说明,户籍证明。
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守才处罚。
被告人王守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王守才将18根车桥的标识私自变更为BPW牌后,以每根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1(已判决)、王某2(已判决),其二人又将上述车桥以每根44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后车桥陆续损毁。
经中国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鉴定,18根BPW牌车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守才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守才始终供述,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杨某、陶某、孙某、陈某、范某、赵某的证言,中国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银行账户明细,辩论笔录,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守才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梁山县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王守才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村居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守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