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09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红猫文具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三街68号之三第4间铺位。
经营者:黄伟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红猫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