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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岳家庄乡瑞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岳家庄乡瑞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岳家庄乡瑞辉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4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岳家庄乡瑞辉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新泰市岳家庄乡涝南村23号。

经营者:陈传军,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岳家庄乡瑞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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