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1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兴亿佳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街道祥和街**附**。
经营者:梁令。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兴亿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