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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791号
案件名称2791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初2791号 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五段70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经营者:王泳法,该厂经理。

被告: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永泰八路4幢5层。

法定代表人:陈桂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路,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心园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以下简称乐健厂)、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沃公司)、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星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索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

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童心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被告斐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路以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心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整;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变化组合积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620274077.2,该专利于2016年8月17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205461021U。

该专利至今仍合法有效。

该专利产品设计新颖独特,主要用于培养儿童的创意建构及图像思考能力,增进手眼协调及精细动作操作,让孩子体验镂空图像及空间概念变化的视觉感受。

自投放市场以来,该产品深受广大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及其他消费者的青睐,市场销量巨大。

由此行业内部分企业觊觎原告产品的销量与市场价值,涉嫌未经授权擅自实施该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给原告的专利产品造成较大的市场冲击。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有针对上述专利的侵权行为。

2017年7月25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淘宝网站(××)在名称为“多拉爱萌的口袋”的店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2017年7月26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收到了相关货物。

以上购买和收货过程均由南京市石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获得丰厚的非法利益,并致使原告无法打开中国市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及正常的经济秩序,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主张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被告斐星益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第2项诉讼请求主张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被告的侵权范围。

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不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其中对于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和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权利要求书没有明确的定义,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涉案说明书[0004]段“其中第一积木单元的中心具一圆形的卡槽,该卡槽可供第二积木单元卡固定位”等文字表述和附图1、2,可见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和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的主要作用是将第二积木单元固定于第一积木单元的圆形卡槽中。

第一积木单元至少各具有四个“卡齿”,位于第一积木单元的上、下、左、右;

第二积木单元也至少具有四个“齿孔”,位于第二积木单元的上、下、左、右。

第一积木单元的四个“卡齿”卡入第二积木单元四个“齿孔”,使得第二积木单元固定于第一积木单元的圆形卡槽内部;

第一积木单元与第二积木单元位置固定,相互之间既不能相互移动,也不能相互转动。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积木单元具有“凸轴点”,位于第一积木单元的卡槽上、下;

第二积木单元具有“凹轴孔”,位于第二积木单元的上、下。

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积木单元的“凸轴点”和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与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和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相比,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根据上述规定,从手段、功能、效果和创造性劳动四个方面论证,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积木单元的“凸轴点”和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与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和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1.两者使用的手段不同。

涉案专利采用在第一积木单元圆形卡槽内壁向外突出,形成锥状凸出,即“卡齿”;

第二积木单元边沿外侧内凹,形成弧形凹槽,即“齿孔”,是利用机械卡位的方式固定第一积木单元和第二积木单元。

被诉侵权产品在第一积木单元具有“凸轴点”,位于第一积木单元的卡槽上、下;

第二积木单元具有“凹轴孔”,位于第二积木单元的上、下,是采用设置转轴的方式,仅固定第二积木单元在第一积木单元的内部位置,但不限定相互之间的转动。

2.两者实现的功能不同。

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与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其功能是利用机械卡位的方式固定第一积木单元和第二积木单元。

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积木单元具有的“凸轴点”和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其功能是采用设置转轴的方式,仅固定第二积木单元在第一积木单元的内部位置,但不限定相互之间的转动,使得第二积木单元在第一积木单元内部围绕转轴转动。

3.两者达到的效果不同。

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与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其效果是第一积木单元和第二积木单元位置既不能移动也不能转动。

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积木单元具有的“凸轴点”和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其效果是第二积木单元在第一积木单元内部围绕转轴转动,但不移动。

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从三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的文件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的玩具片相互插接早已经是现有技术,涉案专利仅是将较小的积木嵌入较大的积木中,而且涉案专利仅采用固定位置的方式完成嵌入。

而被诉侵权产品创造性采用第二积木单元在第一积木单元设立转轴,使得第二积木单元在第一积木单元内自由转动,完全跳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够联想到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同理,也没有落入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

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属于相同的诉讼。

两案原告相同,被告乐健厂相同,涉案专利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相同。

两案被诉侵权产品仅存在大小区别,外形、功能、结构完全相同,故属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在两案中均主张被告乐健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乐健厂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完全是错误的。

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告乐健厂未侵害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且原告针对被告乐健厂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其次,被告索沃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在产品包装上有明确的标注,故被告索沃公司没有生产行为。

再次,被告斐星益公司系向被告索沃公司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四、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本没有证据效力。

原告在淘宝上搜索的多家商铺,不仅均不是被告索沃公司的经销商,被告索沃公司根本不认识,而且这些商铺基本上销售数量为零,而库存数量是店铺可以自行填写的数字,不代表实际库存数量。

故原告提供的上述淘宝商铺列表没有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三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打印件、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6668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截图打印件和实物、第22391836号“Sowow”、第22391623号“索沃”、第20184527号“SOWOW棒哟”商标详情网页打印件、“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官网(网址:××)打印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原告提交的淘宝网索沃雪花片销售情况网页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庭审中现场上网核实的网页与截图打印件不一致;

对原告提交的(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471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乐健厂提交的本院审理的(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公开号为TWM373232U的“积木片之结构改良”专利文件、申请号为85202180的“积木之改良结构”台湾地区专利文件、申请号为96215072.X的“积木”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申请号为97214781.0的“积木片”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申请号为201520394423.6的“一种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打印件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索沃雪花片与(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纽奇雪花片虽涉及同一生产厂家,但是完全不同的两款产品,故原告不构成重复诉讼;

五份专利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诉侵权产品最接近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与该五份专利差距更大。

原告对被告索沃公司提交的定货单、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开具正式发票,也没有交易记录,且被告乐健厂和索沃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不能构成合法来源的证据。

原告对被告斐星益公司提交的银行汇款单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可斐星益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斐星益公司系从索沃公司进货;

对斐星益公司提交的订货单,认为其抬头为索沃公司订货单并加盖了索沃公司的印章,且该订货单标注了“SOWOW”“索沃”两项商标以及索沃公司的网址即“××”,能够证明该两项商标系索沃公司实际使用。

三被告对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被告斐星益公司提交的银行汇款单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打印件、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两份公证书及附件、第22391836号“Sowow”、第22391623号“索沃”商标详情网页打印件、“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官网打印件,有原件核对或经当庭上网核实,真实性可以确认,且与其主张的三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至于其证明目的能否达到需要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故本院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而原告提交的第20184527号“SOWOW棒哟”商标详情网页打印件,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上并无该商标标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作本案证据采信。

2.原告提交的淘宝网索沃雪花片销售情况网页截图打印件,经当庭上网核实显示的页面并不一致,而原告已就同一证明目的另行提交(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471号公证书,故本院对淘宝网索沃雪花片销售情况网页截图打印件不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3.被告乐健厂提交的本院审理的(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诉讼材料、五份专利文件,原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公开日期均早于涉案专利,且与被告乐健厂主张的重复诉讼、现有技术抗辩意见相关,故本院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同时,本院在审查被告乐健厂主张的重复诉讼抗辩意见时,除乐健厂提交的前述诉讼材料之外,参考本院审理的(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查明的相关事实。

4.被告索沃公司提交的定货单、收款收据,被告斐星益公司提交的订货单,该两被告均提供了原件,且与被告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的抗辩意见有关,故本院亦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6年4月5日,原告童心园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变化组合积木”的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8月17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62027××××.2。

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权利要求1-3,内容如下:“1.一种多变化组合积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第一积木单元,其中心具一卡槽,卡槽内具至少一卡齿,外缘具至少一凹槽;

及一第二积木单元,其外缘具至少一凹槽,相邻凹槽间的凸块上设至少一齿孔,该第二积木单元嵌入第一积木单元的卡槽内,该齿孔可供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卡接;

上述第一积木单元及第二积木单元,分别利用其外缘的凹槽相互卡接,相同的第一积木单元或第二积木单元亦可利用其各自的凹槽相互卡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变化组合积木,其特征在于,第一积木单元为齿轮造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变化组合积木,其特征在于,第二积木单元为齿轮造型。

”该专利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多变化组合积木,包括第一、第二积木单元,其中第二积木单元可卡接在第一积木单元的中心的卡槽内,第一、第二积木单元的外缘分别具有凹槽,除了第一积木单元利用凹槽相互卡接外,第一积木单元或第二积木单元可利用其外缘的凹槽而两两相互卡接”。

该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第[0004]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变化组合积木,由二齿轮造型的第一、第二积木单元所组成的组合积木,其中第一积木单元的中心具有一圆形的卡槽,该卡槽可供第二积木单元卡固定位……”。

“具体实施方式”第[0028]段记载,“第一积木单元10,为齿轮造型,其中心具一圆形的卡槽11,该卡槽11内具至少一卡齿111;

第一积木单元10的外缘具至少一凹槽12;

”第[0029]段记载,“第二积木单元20,为齿轮造型,其外缘具至少一凹槽21,相邻凹槽21之间的凸块22上设至少一齿孔221;

第二积木单元20可嵌入第一积木单元10的卡槽11内,其中第一积木单元10卡齿111卡接在第二单元20的齿孔221内”。

2017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中记载专利权评价意见为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庭审中,原告童心园公司陈述,其涉案专利产品的售价为1820元。

二、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乐健厂注册于2015年4月17日,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体育用品、玩具、工艺品。

被告索沃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网上销售儿童用品、玩具、日用品、服装、文具、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等。

被告斐星益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销售,办公耗材、婴儿用品、家居用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玩具、饰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销售等。

庭审中,原告童心园公司认为被告索沃公司委托被告乐健厂生产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菁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章某的监督下,操作该处电脑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多拉爱萌的口袋”的相关网页实施了点击浏览、购买物品等操作。

上述过程通过该电脑中安装的“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进行了录制,所生成的录像资料由公证员刻录成DVD光盘。

2017年7月26日,公证员、公证人员及刘菁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单号为535578027596的中通快递一件。

刘菁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该快件内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对拍摄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将封存物品交由刘菁保管。

2017年8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6668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刻录的光盘1张及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页与公证书相粘连。

其中光盘记载的录像资料显示,“多拉爱萌的口袋”店铺页面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为“索沃雪花片拼拼乐少儿启蒙宝宝大号益智拼插塑料益智积木玩具”,标价为179元、颜色分类158片装、库存99件、累计评论0条,该店铺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页面上还标注了“Sowow”“索沃”商标。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1盒被诉侵权产品,共支付货款179元。

照片打印件显示,单号为535578027596的中通快递外包装箱内有带有彩色外包装盒的“雪花拼拼乐”产品,外包装盒前面标注了“IcyIce”“雪花拼拼乐”“158pcs”“Sowowtoys”“德国索沃(香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

顶面和后面均标注了“Sowow”“索沃”商标,顶面可见并可展开内包装盒的把手;

右侧面标注了“Sowowtoys”字样;

底面标注了“产品名称:益智拼装玩具”“型号规格:NK6843”“制造商: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经销商: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永泰8路4栋5楼”“官方网址:××”等字样。

内包装盒上标注了“Sowow”标识,内含有雪花片产品若干片,尺寸分大、小两种。

2018年6月21日,申请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迪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潘某监督下,操作该处电脑打开“http://sowow-ctoy.b.ctoy.com.cn”网址以及拼多多商城、淘宝、1688、京东商城网站,并对“索沃雪花片”的相关网页实施了点击浏览的操作。

上述过程通过该电脑中安装的“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进行了录制,所生成的录像资料由公证员刻录成DVD光盘。

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471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刻录的光盘1张与公证书相粘连。

其中光盘记载的录像资料显示:1.打开网址“http://sowow-ctoy.b.ctoy.com.cn”后,登录“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站,网页上展示了多款“SOWOW索沃雪花拼拼乐”产品,其中“公司介绍”记载“SOWOW(索沃)是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旗下婴童品牌,专注于0-12岁婴童用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等信息,网页上标注了“Sowow”“索沃”商标;

“公司档案”记载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模式为制造商、贸易商,经营范围和销售的产品为雪花拼拼乐玩具等;

“联系方式”记载公司名称“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永泰八路四栋五楼”,公司网址“http://××”“http://sowow-ctoy.b.ctoy.com.cn”,联系人陈桂娜。

2.打开网址“http://××”后,登录的网站页面标注了“Sowow”“索沃”商标,“公司简介”记载“SOWOW(索沃)是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旗下婴童品牌,专注于0-12岁婴童用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等信息,部分网页展示了“NK6843雪花拼拼乐”等产品,底部标注了“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

联系地址页面亦标注了“Sowow”“索沃”商标,联系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永泰8路4栋5楼”。

该网站网页的信息与原告提交的“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官网打印件相一致,后者还展示了部分活动的照片等信息。

3.淘宝、拼多多、1688、京东网站中有多家店铺在销售索沃雪花片产品,其中淘宝有97家,相应的店铺名称、库存数、销售价格、发货地、累计评论数详见附表一,这些店铺基本都在销售页面上展示了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图片。

庭审中,三被告陈述,附表一中的店铺网页信息仅系宣传,不能确认有真实的销售行为,无法确认系被告乐健厂生产的产品。

原告提交的第22391836号“Sowow”、第22391623号“索沃”商标详情网页打印件显示,该两项商标的申请人均为德国索沃(香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Sowow”“索沃”商标专用权期限均为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8类,包括玩具、积木(玩具)、游戏器具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上公证处封条完整性核对无异后,原告当庭拆封。

拆封后可见一个彩色外包装盒,外包装盒的外观和标注的商标、文字与(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6668号公证书相一致。

打开外包装盒,可见一个塑料内包装盒,内有说明书一份,说明书上标注了“Sowow”“IcyIce”“雪花拼拼乐”字样。

内包装盒内共有大、小雪花片158片,其中大雪花片58片,小雪花片100片。

大、小雪花片均呈齿轮造型,大雪花片内圈卡槽为空心圆形,圆周大小与小雪花片外圈大小相匹配,圆周上设有2个较小的相对于圆心对称的凸点,分别位于圆周直径的两端;

小雪花片相邻凹槽的凸块上设有2个与前述2个凸点对应的空心凹孔;

大雪花片上的2个凸点和小雪花片上的2个凹孔可进行匹配卡接,使小雪花片嵌入大雪花片,卡接后小雪花片能够在大雪花片内实现转动。

大雪花片内封有一些小颗粒,摇动后发出清脆的响声。

原告童心园公司主张将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与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2、1+2+3分别进行比对。

原告认为,在三种比对方式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均完全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认为,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技术特征表述不清晰,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区别:1.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应有4个卡齿,呈上、下、左、右分布,且卡齿尖端突出于卡槽;

被诉侵权产品中第一积木单元即大雪花片上设有2个凸轴点,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积木单元中的凸轴点在数量、形状上都与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不同。

2.涉案专利第二积木单元相邻凹槽的凸块上至少具有1个齿孔,用于嵌合、固定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

被诉侵权产品大雪花片上的凸轴点插入第二积木单元即小雪花片上的凹轴孔形成转轴,使小雪花片实现转动,被诉侵权产品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在形状、功能上都与涉案专利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不同。

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三被告的抗辩意见 被告斐星益公司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其提交的订货单抬头名称为索沃公司并盖有被告索沃公司的印章,订货单上部标注了“SOWOW”“索沃”商标以及“网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永泰8路南4栋5楼”等信息,下单日期和发货日期均为2017年6月12日,客户名称为“余路(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订货单以表格形式记载货号为“NK6843”,产品名称为“雪花拼拼乐158pcs”,箱数5、装箱数9、总数量45,单价82.5元,总金额3712.5元。

其提交的银行汇款单据盖有索沃公司印章,其中显示: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付款人余路,收款人陈桂娜,银行和客户附言均为“货款”,金额为3712.5元。

被告索沃公司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亦具有合法来源,其仅系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销售商,索沃公司没有生产行为。

其提交的定货单盖有被告乐健厂的印章,抬头标注了被告乐健厂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客户名称为被告索沃公司,并以表格形式记载发货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货号为“NK6841”,产品名称为“雪花片(158PCS)”,装箱数9、箱数5、总数量45,单价为60元,实发金额2700元。

其提交的收款收据盖有乐健厂的印章,其中显示: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并记载“今收到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摘由雪花片(158pcs)”等信息。

被告乐健厂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诉讼。

其提交了本院审理的(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案原告亦为童心园公司,涉案专利亦为ZL20162027××××.2号“多变化组合积木”实用新型专利,第一被告亦为被告乐健厂,第二、三、四被告分别为汕头市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善思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远尚景乐玩具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标注“NUKied”“纽奇”商标的“感统雪花片”产品,型号规格为NK6851,包装盒上标注的经销商为“汕头市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为“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

被告乐健厂认为,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系采用现有技术,未侵害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其提交了五份专利文件打印件,即公开号为TWM373232U的“积木片之结构改良”专利文件、申请号为85202180的“积木之改良结构”台湾地区专利文件、申请号为96215072.X的“积木”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申请号为97214781.0的“积木片”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申请号为201520394423.6的“一种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该五份专利的公告日均早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

庭审中,被告乐健厂当庭确认以其中第一份和第五份专利文件作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被告乐健厂认为,两份在先专利文件公开了多个积木玩具片之间卡接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是一致的,原告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区分第一积木单元和第二积木单元,而被诉侵权产品在两个积木单元的结构上与涉案专利是不同的。

原告童心园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最接近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与在先专利差距更大。

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都是由一大一小两个积木单元所构成,且均有卡齿和齿孔的设计,而在先专利文件的积木单元并不区分两个积木单元且大小都是相同的,也没有通过卡齿和齿孔内外连接的设计,故在先专利文件并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被告乐健厂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第一份公开号为TWM373232U的“积木片之结构改良”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9月25日,公告日为2010年2月1日,权利要求包括1-3,内容如下:“1.一种积木片之结构改良,其主要系由圆形块体四周平均开有数个槽口,形成一齿轮状,其特征在于:该槽口外窄内宽并成U形,位于槽口左右两边系为卡掣块,其造型为倒三角形并将边缘修饰为圆弧,而该圆形块体于槽口向内形成两环形抵掣条且高度相同,且两环形抵掣条皆具有倾斜面及顶端面,并于两环形抵掣条间有一槽沟,当组合时,借由将卡掣块由倾斜面推掣入环形抵掣条之顶端面并卡紧,即可使两圆形块体稳固结合。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积木片之结构改良,其中该槽口之宽度略小于两环形抵掣条之高度。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积木片之结构改良,其中该两环形抵掣条系至少与一侧设有倾斜面。

”该专利附图一显示积木片边缘带有卡槽,附图八显示积木片之间可以进行卡接。

第五份申请号为201520394423.6的“一种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权利要求包括1-4,内容如下:“1.一种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包括若干拼插片(1),所述拼插片(1)的圆周等间距设有若干卡槽(2),所述拼插片(1)之间的所述卡槽(2)相互匹配,其特征在于,所述拼插片(1)正反两面均设置有字母图案层(3),其中,所述字母图案层(3)与所述拼插片(1)同圆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拼插片(1)的材质为塑胶、塑料、木质或纸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2)到所述拼插片(1)圆心的最小距离大于所述字母图案层(3)的半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2)处的所述拼插片(1)上均设有倒角。

”该专利附图一显示不同数字或符号的积木片之间可以进行卡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2.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三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4.被告乐健厂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5.如果侵权成立,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被告乐健厂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原告、被告乐健厂、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均相同,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诉讼。

本院认为,两案所涉及的原告童心园公司、被告乐健厂、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均相同,但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相同,涉及的其他被告也不相同。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标注“Sowow”“索沃”商标的“雪花拼拼乐”产品,规格型号为NK6843,数量为158pcs,包装盒上标注的经销商为索沃公司,除被告乐健厂之外,原告所诉被告还包括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原告针对三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7)苏01民初2064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标注“NUKied”“纽奇”商标的“感统雪花片”产品,型号规格为NK6851,数量为56pcs,包装盒上标注的经销商为“汕头市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除被告乐健厂之外,原告所诉被告还包括汕头市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善思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远尚景乐玩具有限公司,原告针对四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故本院对被告乐健厂主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诉讼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二、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落入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将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2、1+2+3三种方案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涉及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及卡齿、齿孔之间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

原告童心园公司认为,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认为,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第一积木单元的凸轴点和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在名称、数量、形状和功能上均与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不同;

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第一积木单元的凸轴点插入第二积木单元的凹轴孔形成转轴,使小雪花片实现转动,与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卡接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形成固定结构不同,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涉及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和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及卡齿与齿孔之间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第一积木单元,其中心具一卡槽,卡槽内具至少一卡齿”,“一第二积木单元,其外缘具至少一凹槽,相邻凹槽间的凸块上设有至少一齿孔,该第二积木单元嵌入第一积木单元的卡槽内,该齿孔可供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卡接”。

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积木单元即大雪花片中心圆形卡槽的圆周上设有2个相对于圆心对称的凸点,第二积木单元即小雪花片相邻凹槽间的凸块上设有2个与前述2个凸点对应的空心凹孔。

其一,从数量上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卡齿和齿孔的数量均为至少一个,被诉侵权产品各有2个凸点和凹孔,符合“至少一个”的技术特征。

其二,从名称和内容上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为“卡齿”和“齿孔”,但并未就卡齿和齿孔的形状、大小作出限定。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三被告主张,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技术特征表述不清楚,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应有4个卡齿,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积木单元中的凸轴点在数量、形状上都与涉案专利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不同。

本院认为,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对权利要求予以限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明确记载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均为至少一个,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28][0029]段亦明确记载卡齿、齿孔的数量各为至少一个,故本院对三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三,从连接方式上看,被诉侵权产品第二积木单元小雪花片嵌入第一积木单元大雪花片的卡槽内,亦是通过第二积木单元小雪花片上的凹孔与第一积木单元大雪花片上的凸点卡接方式连接,与涉案专利第二积木单元嵌入第一积木单元的连接方式相同。

第二,被诉侵权产品两个积木单元卡接后实现小雪花片转动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认为,涉案专利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用于嵌合、固定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而被诉侵权产品大雪花片上的凸轴点与小雪花片上的凹轴孔卡接后形成转轴,使小雪花片能够实现转动,与涉案专利不同。

本院认为,其一,被诉侵权产品小雪花片之所以能够实现转动原因在于大雪花片上凸点和小雪花片上凹孔的数量、位置关系和卡接方式。

被诉侵权产品大雪花片上的凸点为2个,不仅相对于大雪花片圆形卡槽所在的圆心对称而且位于圆周直径的两端;

小雪花片上的凹孔亦为2个,与大雪花片上的2个凸点相对应,凸点和凹孔的卡接方式使得两者形成转动副,在该种特定的数量、位置关系和卡接方式之下大、小雪花片卡接后,小雪花片以2个凸点所在的直径为轴能够实现转动。

其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第二积木单元嵌入第一积木单元后,第二积木单元是处于固定还是活动状态并未作出限定,被诉侵权产品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对三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三、三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告童心园公司依法享有ZL20162027××××.2号“多变化组合积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

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均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童心园公司认为,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斐星益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本院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如下:1.被告乐健厂生产、销售侵权雪花片产品。

被告乐健厂在侵权雪花片产品上明确被标注为生产商,且被告乐健厂当庭认可其系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生产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乐健厂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乐健厂构成许诺销售的行为不予认定。

2.被告索沃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雪花片产品。

被告索沃公司在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上明确被标注为经销商,且被告索沃公司认可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同时,其还在标注版权所有的网址为“http://××”网站中展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被告斐星益公司提交的抬头名称为被告索沃公司并盖有索沃公司印章的订货单上亦记载了该网址信息,故本院认定被告索沃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雪花片产品。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索沃公司生产侵权雪花片产品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索沃公司有生产行为。

其一,被告索沃公司在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外包装盒上明确被标注为经销商,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包装盒上、记载被告索沃公司版权所有的“http://××”网站网页中标注的“Sowow”“索沃”商标的注册人系案外人德国索沃(香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并非被告索沃公司;

其二,被告索沃公司提交了定货单、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来源于被告乐健厂,原告主张被告索沃公司委托被告乐健厂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三,打开“http://sowow-ctoy.b.ctoy.com.cn”网址登录“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站,该“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名称与“Sowow”“索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德国索沃(香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名称不完全一致,“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站中记载的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永泰八路四栋五楼”和联系人“陈桂娜”虽与被告索沃公司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相一致,公司网址之一“http://××”记载被告索沃公司版权所有,但这些信息仅能表明该公司与被告索沃公司在经营上有关联,尚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索沃公司所生产。

3.被告斐星益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雪花片产品。

被告斐星益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的“多拉爱萌的口袋”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了侵权雪花片产品,并提供了订货单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被告索沃公司,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斐星益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此,被告乐健厂生产、销售,被告索沃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告斐星益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四、被告乐健厂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乐健厂主张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系采用现有技术,并提交了五份在先的专利文件。

庭审中,被告乐健厂明确以其提交的公开号为TWM373232U的“积木片之结构改良”专利文件和申请号为201520394423.6的“一种多功能数字字母拼插玩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作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被告乐健厂认为,在先专利公开了多个积木单元之间卡接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在先专利一致,涉案专利虽然区分第一、第二积木单元,但被诉侵权产品两个积木单元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不同。

原告童心园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在先专利差距较大,在先专利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乐健厂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第一,上述两项在先专利公开的均系相同的积木单元之间进行卡接的技术特征,而且卡接的方式是通过积木片或拼插片圆周上所设的卡槽来实现,对此,被告乐健厂亦予以认可。

第二,涉案专利除了各积木单元之间可以相互卡接的技术特征之外,公开了一种多变化组合积木,包括第一、第二积木单元,其中第二积木单元可卡接在第一积木单元的中心的卡槽内,而在先专利并未将相应的积木片或拼插片区分为不同单元,更没有公开不同单元之间以嵌入卡接方式组合的技术特征。

第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属于多变化组合积木,包括第一、第二积木单元,其中第二积木单元小雪花片可卡接在第一积木单元大雪花片的中心的卡槽内,第一、第二积木单元的外缘分别具有凹槽,第一积木单元之间、第二积木单元之间或者第一、第二积木单元之间均可利用其外缘的凹槽进行相互卡接。

至于被告乐健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两个积木单元的结构和涉案专利不同的抗辩意见,本院在前述侵权判定中已予以论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被告乐健厂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采信。

五、三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三被告均侵害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即被告乐健厂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索沃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告斐星益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童心园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雪花片产品。

原告还主张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索沃公司生产了侵权雪花片产品,且索沃公司亦提交了证明其所销售产品来源的定货单、收款收据等证据,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索沃公司对专利侵权知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索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被告乐健厂生产、销售,被告索沃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雪花片产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100万元的赔偿额,但既未提供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获利,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同时将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并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赔偿的方法可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乐健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对原告主张的100万元的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1.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为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儿童玩具领域,具有组合变化多等特点。

2.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合理利润。

原告提供的公证购买的1盒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价款为179元。

从被告斐星益公司、索沃公司分别提交的订货单、定货单来看,被告斐星益公司、索沃公司购进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价格分别为82.5元/件、60元/件,参照儿童玩具行业的利润率确定其合理利润。

3.被告乐健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除被告斐星益公司之外,原告提交的(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471号公证书还显示淘宝、拼多多、1688、京东网站中有多家店铺在销售索沃雪花片产品,附表一显示,淘宝网站就有店铺97家,这些店铺基本都在销售页面上展示了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的图片,销售单价从几十元至1000多元不等,虽然这些店铺的累计评论数大都为0,但显示的库存数量较大,有近50家在5000以上;

且这些销售商户所在的发送地遍及山东、湖北、浙江、广东、江西、上海、天津、吉林、辽宁、重庆、河北、福建、北京等地域,销售范围广泛,原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请求本院考虑被告的侵权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三被告虽然否认附表一中店铺的产品系被告乐健厂生产的产品,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还当庭陈述,其涉案专利产品售价为1820元,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与之相差很大,被告乐健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对原告专利产品的销售会造成负面影响。

4.被告乐健厂的经营规模。

被告乐健厂虽系个体工商户,但其通过经销商被告索沃公司销售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被告索沃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规模较大,记载被告索沃公司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和以被告索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娜为联系人的德国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站上均在展示推广被诉侵权雪花片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还标注了德国索沃(香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其注册的“Sowow”“索沃”商标,可以印证被告乐健厂实际经营规模较大。

5.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且原告实际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支出相应费用的票据,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本院对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予以酌情考虑。

本案中,原告童心园公司还主张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本院认为,一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索沃公司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乐健厂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另一方面,判令被告乐健厂停止生产、销售,被告索沃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童心园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雪花片产品已经能够达到原告制止侵权的目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童心园公司主张被告斐星益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乐健厂、索沃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告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ZL201620274077.2号“多变化组合积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雪花片产品;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 迪 附表一 序号 店铺名称 库存数 销售价格 发货地 累计 评论数 1 d[s106547628] 373 109.23-406.6 广州 0 2 奇亿居五金百货 32 57.36-229.30 武汉 0 3 BBA潮品玩具 282 41.65-169.15 嘉兴 105 4 咪玩品牌玩具店 用心经营快乐 25 39-158.4 武汉 24 5 玩具的口袋 99 38-118 烟台 0 6 童梦园儿童玩具 4000 45-190 襄阳 0 7 风和日丽123 5675 48-199 日照 - 8 卖玩具的小女孩lxc 6752 51.92-152.24 嘉兴 0 9 悦贝母婴店 600 156.9-216.9 济南 - 10 英豪名品 5682 80.84-321.08 日照 0 11 要多久不 5680 95.27-339.89 日照 0 12 6喜气洋洋6 291 69-258 广州 0 13 d[s115661713] 5682 66.8-211.1 杭州 0 14 d[s334347483] 465 168 深圳 0 15 高点小铺 5675 96.6-345.4 杭州 0 16 d[s317963083] 5247 86-345.2 金华 0 17 聪明小宝贝母婴店 291 39-150 广州 16 18 美姿儿童玩具乐园 356 39-150 广州 1 19 米小宝的玩具铺 98 40-118 嘉兴 0 20 炫酷童年玩具店 5675 37-153 日照 22 21 u[39083707] 411 48.51-197.53 嘉兴 - 22 丰顺3 271 48.66-182.31 嘉兴 0 23 WF生活馆 288 46.55-189.05 中山 0 24 泽妍宝宝玩具小窝 10 49 南昌 0 25 缤纷乐园儿童玩具店 5243 37-153 日照 - 26 大猴玩具屋 396 39-150 临沂 0 27 千问商城 5677 42.6-164.7 日照 0 28 u[3834892258] 5243 46-186 日照 0 29 智勤宝贝库 120 47-198 临沂 - 30 优智玩具店 1999 66-318 广州 0 31 高跟鞋名品百货商超 411 53.9-219.48 嘉兴 0 32 百货工厂家居批发店儿 411 53.36-217.28 嘉兴 - 33 xhx135135 300 40.7-167.43 嘉兴 0 34 Sd精品商贸 5247 87-346.2 金华 0 35 u[3675317209] 5243 258-474 日照 0 36 a天祥百货 5682 80.4-235.8 杭州 0 37 慧慧精品百货 5247 87-346.2 金华 0 38 d[s218494731] 172 63.51-212.01 上海 - 39 易之选百货店 5680 55-171 日照 - 40 慧慧姐妹店 5244 46.7-174.3 日照 0 41 u[3389861885] 5677 52-214 日照 - 42 冰雪商贸吧 5678 57.64-210.76 日照 - 43 d[s392252318] 5680 70-291 日照 - 44 贝壳百货店 331 1410-1721 广州 0 45 零八度 356 160.5-589 广州 0 46 d[s268910880] 5243 56.1-206.9 日照 - 47 u[39016539] 5243 56.1-206.9 日照 0 48 d[s525735735] 5680 96.6-345.4 杭州 - 49 富豫购物中心 373 518.7-1931.35 广州 0 50 孟家789 5675 98.1-284.2 杭州 0 51 u[39370959] 411 70.9-236.48 天津 0 52 Aveeno儿童商城 800 49-199 上海 0 53 BABY金米力母婴店 598 159.9-219.9 济南 - 54 静静玩具0724 355384 45.1-138.7 深圳 0 55 d[s119554040] 5244 115.5-289.5 日照 0 56 新怡百货商场 5676 40.7-168.3 日照 0 57 爱宝孕婴玩具线上商城 200 159 长春 0 58 奇货居五金百货 32 47.8-191.08 武汉 0 59 朝阳批发商城 5682 46-184.75 广州 - 60 彬111 5676 44.7-172.3 日照 0 61 d[s104815184] 100 55 沈阳 - 62 d[s389006533] 271 44-177 广州 - 63 我的淘淘铺6688 5254 70-174 广州 - 64 d[s111588764] 178 68.9-233.9 广州 - 65 u[2277382421] 288 56-213 嘉兴 - 66 云云百货店铺 5676 48.1-198.9 日照 0 67 u[2277382421] 288 56-213 嘉兴 0 68 葫芦的精品小店 460 45.65-173.15 嘉兴 0 69 d[s175689541] 5682 66.8-211.1 杭州 - 70 u[39376509] 411 54.98-207.98 重庆 0 71 马爸的小超市 396 55-188 临沂 - 72 u[3864860595] 5676 37-153 上海 0 73 千问商城 5243 41.5-160.3 日照 - 74 d[s448539857] 5244 309.6-622.8 日照 - 75 d[s410332420] 432 54.68-206.77 嘉兴 0 76 悦辰壹号店 295 54.6-210 广州 0 77 溪水漫步 485 245.2 上海 0 78 有间精品店 5683 309.6-628.2 日照 - 79 d[s218975130] 5676 96-398 日照 - 80 恋家时尚生活超市 5680 53.73-203.37 日照 - 81 春暖花开百货铺子 302 70.35-245.95 广州 0 82 宏达电子568 5683 64.02-238.04 深圳 - 83 久久久商贸 276 53.65-187.3 嘉兴 0 84 d[s266191361] 411 72.97-287.17 重庆 - 85 墨宇小铺 5243 47.5-187.9 日照 0 86 园亭店铺 300 61.31-239.81 沧州 - 87 联盟百货1823 270 52.64-192.37 广州 0 88 撩妹房 5677 51.8-214.2 泉州 0 89 d[s262704226] 5683 86-353 日照 - 90 u[28810584] 5682 65.7-265.9 日照 - 91 帅帅购物馆 5244 79-230.2 杭州 0 92 快乐之家1号店 5682 49-203 日照 0 93 多多百货店 5680 70.39-240.91 日照 0 94 明灏正品商城 331 1410-1721 广州 - 95 芹芹小店3110 463 367.2 深圳 - 96 u[1836380995] 5677 52-214 日照 - 97 春日199 拔草好货 5254 88-218 上海 0 备注:累计评论数以“-”表示的为原告提交的截图打印件未显示该数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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