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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23民初3402号
案件名称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323民初3402号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Q,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0,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朱其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卫,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其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律师费用共计1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成立于1987年,于200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世界知名的制冷装备供应商,是全球制冷家电、环保电动车和生活家电领先制造商之一。

经过多年发展,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形成了以冰柜、冰箱、商用冷链产品为核心业务,以超低温设备、电动自行车、洗衣机、生活电器、自动售货机、新能源电动工具车、冷链物流装备、新能源家电为主营业务的多层次、多梯度的产业格局,营销网络覆盖全球五大洲100个国家和地区,且有自主进出口权,澳柯玛/AUCMA商标于1997年4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作为民族品牌,澳柯玛牢固树立起了“精心造精品、精品铸品牌”的质量观念,全面采用了国际先进的六西格玛(6sigma)过程控制管理,贯穿于产品设计、制造、服务全过程的1000多项严格、精密的控制,成就了澳柯玛产品的卓越品质。

“AUCMA”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已成为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在国际上的品牌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公司接连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重点支持与发展的出口名牌”、“最具影响中国民众消费的品牌”等殊荣;

在技术研发方面,先后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成就奖”,“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等奖项,累计申请专利1300余项,参与20余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原告积极主动保护其知识产权,在国内拥有数十个“澳柯玛”和“AUCMA”、“”等相关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涉案海豚图形“”,原告于1998年12月30日创作完成,其后将涉案“”用于产品及产品宣传等,并于2013年3月13日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涉案第16062777号“”商标,2016年4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018年5月16日,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了31台涉案侵权产品;

并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因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今年是在即墨的厂家进的箱体,对图案不知情,只对质量有所了解。

并且工商部门已经对我有了处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2月30日申请者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澳柯玛海豚系列图形》,并于当日在青岛首次发表,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13年3月13日,经国家版权局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86081。

2016年4月7日,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美术作品中的其中一幅“”申请注册了第1606277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冷冻设备和装置等。

原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冰箱、冰柜等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商标。

2018年5月16日,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原告的投诉,依法对被告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被告现场存放外包装含有图案的冰柜31台,经原告鉴定全部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31台涉嫌侵权冰柜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告于2018年4月底从即墨一个公司进了35台外包装含有图案的冰柜外壳,由于送货单据找不到,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及相关进货证明文件。

该批冰柜外壳进价620元/台,加装压缩机后成本850元/台,加装压缩机后整机售价900元/台,冰柜外壳进货35台,销售整机4台,库存冰柜外壳31台,非法经营额22820元,盈利200元。

经原告鉴定,被告销售的外包装含有图案的冰柜,非原告生产,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淄博市张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告作出张工商行处字﹝2018﹞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31台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冰柜外壳。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7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经营范围:厨具设备、制冷设备、洗碗机、塑料制品生产与销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通知、宣传材料,原告申请调取的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606277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将印有“”图案的冰柜外壳加装压缩机并销售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其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原告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被告的经营规模和地点,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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