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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984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9847号
案件名称(2018)浙0110民初1984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楚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847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一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公司员工。

被告:柯楚涛,男,199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楚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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