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068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景柳,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景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