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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理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3民初14018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理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理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3民初1401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理想百货店,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沙新路46号。

经营者:楚云岭,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理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吉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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