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215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大禹涂料经营部,住所地乳山市。
经营者:高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大禹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