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民初38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天仙管业门市部,住所地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7幢36-37号。
经营者:石天仙,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一区118号。
经营者:罗美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天仙管业门市部(以下简称天仙门市部)、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以下简称福信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被告天仙门市部经营者石天仙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福信洁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6380388号“submarine、潜水艇、长方形”字母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
经过原告多年的使用及推广,“潜水艇”系列商标在全国装修、卫浴市场上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潜水艇”系列的商标已经和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潜水艇”系列产品所使用的红、黑色格调,中间用黄色波浪线间隔的包装风格也属于“潜水艇”地漏特有的包装装潢,该装潢也和原告建立特定的联系。
原告公司生产的“潜水艇”系列品牌的地漏,因具备良好的密封、防臭性,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高端地漏品牌。
原告的调查人员发现被告一正在销售产品及包装盒上突出使用潜水艇图样的地漏。
该产品上的潜水艇图样与原告的第6380388号“submarine”字母及“潜水艇、长方形”图形组合商标高度近似;
且该产品包装盒上的红、黑色格调搭配也和原告产品包装盒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进而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涉案侵权产品系被告二生产。
2018年6月21日,原告委派的调查人员在盐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一处购买了涉案的侵权产品,购买过程经公证员的全程公证。
2018年7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盐城证经内字第2374号公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一家专业销售卫浴、建材产品的销售商,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二作为一家专业生产卫浴、建材产品的生产商,生产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价值,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了消费者误认和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仙门市部辩称:原告确实有在我门市购买产品,但是否侵权我们也不清楚。
原告的潜水艇标志什么样子我们也不清楚。
福信洁具厂寄过样品给我,上面标有拼音“luqiao”潜水艇标志的地漏,后来应该是原告买走了。
福信洁具厂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柏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80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是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证据二,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三,(2018)盐城证经内字第2374号公证书及调查人员在公证处监督下购买的地漏侵权产品的实物;
公证费发票,拟证明被告一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被告二生产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证据四,(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拟证明“潜水艇”“submarine及图”系列商标经原告的长期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也在不断提高,“潜水艇”“submarine及图”系列商标品牌价值大。
对柏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天仙门市部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注册商标证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购买其门市部产品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购买的实物也是其门市部销售的无异议,对原告产品的知名度不清楚。
本院对柏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天仙门市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由潜水艇图案、长方形和英文字母submarine组成,该潜水艇图案的头部在长方形方框外其余艇身在长方形内,该英文字母在潜水艇图案的右侧并呈直角分布。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柏瑞公司。
2018年6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柏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7幢36-37号的被告天仙门市部,在该门市部购买了1个地漏,支付了人民币60元,并取得该门市部开具的收款收据和名片各一张。
江苏省盐城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8)盐城证经内字第2374号公证书。
此次购买的地漏外包装盒为长方体,其中一面标注制造商为浙江台州路桥福信洁具厂,地址为台州蓬街工业区,以及邮箱、网址信息;
该包装盒的顶部面和两个对应的侧面均有一标识,由潜水艇图案及长方形方框组成,该潜水艇图案的头部在长方形方框外其余艇身在长方形内;
该地漏装在一布袋中,袋面印有一标识,与上述标识相同,下方有“路桥潜水艇”字样;
该地漏上也印有一标识,由潜水艇图案、长方形、汉语拼音luqiao及英文字母submarine组成,潜水艇图案和长方形方框的组合方式与前述标识一致,汉语拼音luqiao及英文字母submarine在潜水艇图案的右侧,呈直角分布。
另查明,被告天仙门市部注册于2009年3月20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7幢36-37号,经营范围为水卫器材、洁具销售。
被告福信洁具厂成立于2017年8月7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一区118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制造。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公司系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原告柏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福信洁具厂制造、天仙门市部销售,该商品与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商品上标注的涉案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该商标与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商标的主体由潜水艇图案和方形框(或再加上字母)组成,虽然潜水艇的图案及其在方形框中位置存在差异,但是由于潜水艇本身与地漏这一商品没有关联性,将该图案作为地漏的商标显著性强,潜水艇图案和方形框架(或再加上字母)的组合亦使得该商标的特征较为突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两商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福信洁具厂制造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天仙门市部作为长期从事水卫器材、洁具销售的专业销售商,未尽审查义务,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由于天仙门市部、福信洁具厂实施了侵权行为,柏瑞公司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柏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者天仙门市部、福信洁具厂由此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及所处地理位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天仙门市部、福信洁具厂分别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为8000元和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天仙管业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天仙管业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四、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五、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天仙管业门市部负担500元,被告台州市路桥福信洁具厂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雪峰 审 判 员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王如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贤都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