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6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谢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