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173号
案件名称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173号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

法定代表人:丁俊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玲,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中骏蓝湾半岛****。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宏山新村**团第****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志勇。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