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大社惠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大社惠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峰峰矿区大社惠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17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大社惠购超市,住所地峰峰矿区大社镇驻地。

经营者:陈素青。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大社惠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